國際收支統計業務問答

A: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A:應當申報。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資訊。

A: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A:需要。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但目前我國還未對個人對外資產負債申報方式進行規定,未來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出台相關政策,要求居民個人報送相關資訊。

A: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的具體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A:屬於非中國居民。根據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屬於中國居民,但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

Q:判斷個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證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個人身份的判斷,理論上應按照是否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實踐中很難判斷個人是否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證、永久居留證、護照等有效中的國籍來判斷。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證,理論上就能夠證明個人在境外長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個人來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但也可以申報為永久居留證上的國籍(通常為中國,故視其為境內居民)。

A: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此類交易由銀行代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且不用填寫紙質申報憑證。

Q:是否可將《實施細則》中“限額內免申報”的規定理解為個人項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A:不可以。這裡的個人指的是居民個人。《實施細則》第八條對限額免申報的解釋是:居民個人與境內外(居民和非居民)發生的金額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國際收支申報,並不包括境內的非居民個人。後者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Q:國際收支申報憑證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內匯款申請書》是國際收支申報憑證嗎?

A:國際收支申報憑證只有三種《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紙質憑證和電子資訊保存至少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

《境內匯款申請書》屬於境內交易憑證,不是對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數據的統計,因此,不能作為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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